1、持槍證申辦單位政工人事部門組織填寫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并經本單位負責審批同意; 2、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受理審查(2個工作日); 3、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核,將有關持槍證人員的個人資料輸入計算機,并將數據傳輸給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5個工作日); 4、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批、制證,通知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領取證件(10個工作日); 5、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領取證件(5個工作日)。 注:地級以上市的非公安系統申辦持槍證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審批。 |